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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秦政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编辑:丝萝 | 私募法律服务圈
2016年03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深圳举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解读》。主讲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分管私募基金备案负责人刘宇铭。为方便广大未能到场的私募同行学习协会的政策解读,私募法律服务圈团队律师根据会议交流问答的实际情况,梳理如下
特别强调:①会上主讲人回答的仅代表个人观点,如与未来协会统一回复的有出入的,以协会统一回复为准;
②以下是针对主讲人所讲内容重点梳理,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理解,仅供各位参考。如与会人员认为以下总结与主讲人所述有所偏颇的,欢迎指正。
③本文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和对协会监管思路的理解,用心梳理地比较规范和完整的版本,文中所总结在精炼基础上尽量援引主讲人原话,以方便各位理解。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1关于投资咨询等经营范围的问题
(1)建议删除投资咨询字样;
(2)着急出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不可以有;若只做PE、创投类的,可以有;
(3)实务中出现工商变更不了等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律师根据现实情况折中灵活处理,历史沿革问题非一人就能解决,属于一揽子问题。管理人和律师要做的就是客观呈现事实,协会不会“一刀切”。
(4)增量管理人建议还是做完工商变更之后才申请登记。
私募法律服务圈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9号令)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2产品备案问题
(1)协会对私募基金是形式审查,事后审查。
(2)协会对产品备案的审查要求很简单,4点:
①合同和风险揭示书,要求签章齐全,日期齐全(包括托管机构的签章);
②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是要公示的,基金实际真的在做投资的一定是投资方向准;
③首期资金募集完毕后才备案,首期的募集规模和时间看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合理证明不是洗钱,确实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缴到位,而且不是事前审核的,管理人必须提交实缴证明(银行流水账单,明细账单),代缴代付、没有打到募集专户都是不允许的。
④没有托管的必须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财产安全的保护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协会对没有托管的产品持审慎态度,但不是没有托管的基金就一定不给备案,有托管的产品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没问题,具体看情况。
私募法律服务圈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公司股权激励是否需要备案
如果既满足基金形态,又真的是在做基金业务的可以过来备案。不是看着像基金的就一定是基金。
4财政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特殊类型基金是否需要备案
协会欢迎过来登记,目前基金分四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和其它类。目前证券类基金仍是主流,但未来国内最大市场是私募股权。每年国家都会挑选一些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去管理财政基金、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等,都要求管理人登记的,所以不要等到那时候才进行。不必拘泥业务类型的划分,以最后的投向来定。
5双GP问题
目前只能登记一个管理人,鼓励既满足基金形态的,又确实履行了管理职能的GP进行登记。
6管理人变更问题
私募登记备案系统——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变更,已备案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另一个管理人来管理这只基金,可以,但要求受让的管理人也要有资质,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样才能发生委托管理协议的转让。为防止保壳,5月1号、8月1号之前这种现象是要求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以后应该是不用出具的,要看届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7高管兼职问题
还是鼓励专业化,但现实情况不可避免,协会没有禁止兼职,但合规和投资的要分开来(秦政律师注:即风控负责人不能兼任投资岗位),而且兼职不能过多,兼职过多的协会会建议证监局重点检查。律师要对兼职情况发表专业、客观、充分评价。提醒注意,兼职其实很重要,后期协会会将不合规的全部公布出去。
8人员数量问题
协议目前是要求最少有2人,但这两人怎么开展工作,律师要尽调核查之后发表一个合规意见。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外包。
9产品备案中员工社保证明的问题
为防止管理人利用自己的员工跟投可以豁免100万而突破合格投资人制度,协会要求管理人提交员工社保证明。如果情况特殊,如集团统一管理的,提供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真实业务关系的证明,只要是真实的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私募法律服务圈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10关于P2P等特殊业务类型的问题
协会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专业化运营,不能兼营P2P、众筹、小额贷款之类的业务,但不限制被投资业务。你可以投p2p产业,只是自己不能兼营这种业务。但要注意投资p2p时涉嫌公开募集的问题。
11券商直投等特殊类型产品的问题
券商的投顾产品、直投产品、另类产品等特殊类型产品的问题,协会正在摸底,目前无法给一个确定的具体的回答。券商直投人员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证监会正在摸底,将会对直投机构展业有一些要求。
12特殊情况和个案的处理
对个别特殊情况的管理人,协会建议大家通过邮件、微信方式来具体处理。电话接听率目前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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